论个人信息的禁止处理原则——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0条的解释为展开

被引:2
作者
王伟伟
机构
[1]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治研究所
关键词
禁止处理; 个人信息权益; 开放条款; 合法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0条规定的个人信息禁止处理原则,以《宪法》“人格尊严”条款及《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为基础,对于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判断、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等有规范效力。第10条所涉规定具有开放性。在解释和适用第13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规则时,应结合第10条所规定的禁止处理原则进行。个人信息禁止处理原则体现了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优先的理念,但并非禁止个人信息的合理流动。在欠缺明确规则基础的情形下,应结合合目的性、最小化以及比例等原则,判断是否存在个人信息的非法处理。有疑义时,固然应在个案中具体判定个人信息处理合法与否,但应以个人信息的禁止处理原则为基本的出发点和结果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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