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51 条
论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被引:61
作者:
何海波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行政诉讼法;
规范性文件;
附带审查;
一并审查;
合法性审查;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21.03.008
中图分类号:
D925.3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写入法律,但实施中成效不彰,理解上多有分歧。文章论证,一并审查不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而只是法院为正确审理行政案件所做的附带审查。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主动、全面、审慎、适度"的审查。具体地说,法院有义务依职权主动审查,以确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在该案中能否适用,不必以原告申请为前提;审查对象包括被诉行政行为实际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不管它是否被行政决定书援引;为审慎起见,法院可以考虑提级审理、审委会审理等方式,给予文件制定机关、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专家参与诉讼的机会;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应当严守职权法定原则,程序问题宜于适用"严重违法"标准,实体裁量可以适用"明显不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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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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