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息主体的知情同意及其实现

被引:19
作者
常宇豪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个人信息; 意思自治; 知情同意困境; 多元共治;
D O I
10.16823/j.cnki.10-1281/d.2022.03.007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知情同意是各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普遍采用的基本规则,也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核心规则。知情同意制度的法理基础来源于对信息主体意思自治的保障,通过充分告知后的有效同意实现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大数据时代,随着个人信息来源的多元化和二次利用的广泛化,知情同意正面临隐私政策晦涩冗长、信息主体知识匮乏、信息处理者强制“二选一”、新型个人信息处理行为难以适用知情同意、频繁知情同意导致的告知疲劳等一系列困境。鉴于知情同意的重要价值和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中的基石性地位,轻言放弃并非明智之举。应采取多元共治模式,通过信息处理者依法告知、信息主体增强知情能力和行权意识、公共机构完善法律制度和严格执法司法、社会组织强化行业自律和第三方认证等举措,保证信息主体知情同意的实现。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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