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的人格尊严规范及其体系地位

被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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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斌
机构
[1]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格; 尊严; 人格尊严; 体系化; 宪法教义学;
D O I
10.16823/j.cnki.10-1281/d.2019.06.005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人格尊严"在现行《宪法》第38条中以合成词的形式出现,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作为拥有理性能力和责任能力的、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具有不可替代的最高的、绝对的价值性,此种价值性不容侵犯。以如此方式界定的"人格尊严",确立了"人格"作为现行《宪法》规范体系之价值元点的地位,并与《宪法》第33条第3款共同证成了作为统合性的基础价值原理的人格尊严原理。此一地位的确立,将有助于宪法教义学的体系化作业,并极大地推动中国宪法学的成熟。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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