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汽车的侵权法问题与应对

被引:55
作者
殷秋实
机构
[1]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智能汽车; 产品质量责任; 机动车事故责任;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8.05.064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人工智能对人类驾驶者的替代和取代,消除了人类驾驶者的鲁莽行为,让智能汽车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但人工智能对人类的替代导致主体和过错难以认定,对侵权法提出了挑战。侵权法应对的原则在于,一方面需要填补受害人损害,另一方面需要不妨碍新技术的升级和推广。基于此,我国侵权法可做如下应对:放松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减轻举证难度,扩大产品质量的适用范围来保护智能汽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但是,这种扩大,不能推翻产品存在缺陷这一前提;机动车事故应该统一为所有人或者保有人的无过错责任,这样可以解决智能汽车和智能汽车、非智能汽车、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不会在智能汽车所可能导致的主体缺失和过错认定等方面产生问题。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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