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缺陷类型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影响——《侵权责任法》第41条生产者责任之解释与批判

被引:12
作者
梁亚
王嶂
赵存耀
机构
[1] 河北科技大学
[2]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 责任原则; 制造缺陷; 警示缺陷; 民法; 责任主义; 生产者; 归责原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一、问题的提出颁布于1993年而修改于200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严格产品责任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1〕该规定在2010年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得到沿袭,〔2〕此举至今仍然被认为标志着中国的产品责任法迎头赶上了最新的立法潮流,达到与美国和欧共体国家同样的水准,〔3〕而且,我国学术界的主流声音一致将严格责任原则视为生产者责任之当仁不让的归责原则。〔4〕然而,产品责任立法的最新潮流果真以严格产品责任原则的采纳为标志吗?严格责任原则是生产者责任之归责原则的唯一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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