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被引:11
作者
赵威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关键词
核损害; 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归责原则; 责任限额;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7.11.008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030105 ;
摘要
近几十年,核能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核事故造成的损害屡有发生,核安全问题及由此引发的核损害民事责任问题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鉴于核损害的破坏力巨大,出于最大限度维护受害人及公共利益的目的,笔者认为对核事故的归责应遵循唯一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由民用核设施营运人作为唯一责任人承担核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无论其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但这种责任的承担不是绝对的,在战争、冲突、暴乱、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这些情形下,营运者可以全部或部分免责。对于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题,应设置两个层次的赔偿制度:第一层次由营运者进行不具有额度上限的赔偿;第二层次在营运人无力赔偿时由国家进行补偿。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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