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规范蕴涵与立法表达

被引:44
作者
张震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关键词
宪法; 法律; 依宪立法;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22.03.008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法律制定与修改活动非常频繁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坚持“科学立法”,实现“依宪立法”,探讨如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在对现有法律中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基本样态进行分类梳理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法中到底什么时候该写入以及如何写“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首先,需要明晰其规范意涵,既要整体性地体现宪法精神,也应以具体的规范为依据;其次,确立其入法标准,即以基本法律必须规定为原则,以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规定为例外,而且须存在规定的必要;最后,应该规范其立法表述,既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理由,也包括表述的文字及标点符号。在梳理和检视现有立法基本样态的基础上,通过上述几个方面的研究,可以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根据宪法,制定法律”提供学理上的系统思考和参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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