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律修改权

被引:5
作者
李店标
机构
[1]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全国人大常委会; 立法; 基本法律; 修改权; 控权说;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20.09.002
中图分类号
D6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学科分类号
0302 ; 030204 ;
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律修改权起源于全国人大的授权决议,由我国现行宪法所正式确立,后在我国《立法法》上予以重述。该权力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授权到职权、从赋权到限权的演进过程,主要原因在于全国人大立法能力不足、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优势明显、有宪法约束机制作为保障和防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失当。该权力面临"部分"、"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表述的模糊配置困境,也存在修改时机、修改幅度、修改频度方面的行使失范现象。学界关于该权力优化的废权说、释权说、限权说和扩权说等观点,在不同层面都存在着局限性。根据该权力定位上的从属性、文本上的依附性、功能上的补充性和约束上的有限性特点,可以构建出二阶次拆分和四环节递进相结合的"控权说"规范方案。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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