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字人权”的新型权利特征

被引:74
作者
丁晓东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数字人权; 代际人权; 数据权利; 数字基础服务; 基本权利;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22.06.013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30105 ;
摘要
人权的代际划分具有一定的争议性,“数字人权”的代际性一定程度是政治判断。但代际人权可以作为一种理想类型,揭示“数字人权”的新型权利结构。“数字人权”的权利主体包括个体和集体,义务主体主要指向具有数字权力的企业和部分公共机构,二者呈对抗与合作的深度交融关系。“数字人权”具备明显的人权属性,尤其符合我国等发展中国家关于人权的价值取向。从道德政治哲学看,“数字人权”构成了人权理论的最低“重叠共识”,与人的安全、尊严与平等价值密切相关;从实证法角度看,“数字人权”在我国和域外国家构成了宪法基本权利。“数字人权”对人权法提出了挑战,应设计符合个人/集体—数字权力主体—国家三元结构、同时能够有效应对侵害与合作深度交融关系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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