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社会的“人权例外”及法律决断

被引:18
作者
谢晖
机构
[1]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
关键词
主体性; 数字社会; 人权例外; 法律决断;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21.06.010
中图分类号
D912.7 [青少年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现代科技的蓬勃发展,推出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数字社会。它不但导致了人际关系的深刻变化,而且创造了新的社会关系——"人机关系"。人类赋能于机器,机器也因此获得一定的权利(权力),不但如此,而且由于机器的智能程度远胜于芸芸众生,致使人们不得不依赖机器,从而破坏近代以来的主体性框架,导致主体性的黄昏,产生"人权例外",令既有的人权理念如意思自治、行为自主、尊严保障等都大受影响。对此,虽然可以藉由法律予以救济,但人类赋能机器智慧的无限性、不定性和开放性,与日常法律救济机器权利和人权冲突的当下性、确定性及封闭性相较,只会导致法律对"人权例外"的保护和救济是相对的、暂时的,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因此,需要"人权例外"的第三种保障机制出场,即非常的"人权例外"的法律决断。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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