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治下平台数据共享的法理与实践——以开放平台协议及运行为考察对象

被引:29
作者
陈兵 [1 ,2 ]
机构
[1] 南开大学法学院
[2] 南开大学
关键词
竞争法治; 数字经济; 数据共享; 数据保护;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数据共享作为一种重要的数据流通与利用形态,影响着数据采集、深度开发及复次利用的效率,对未来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可持续创新发展有着重大价值,但同时也可能引发诸多法律问题。以开发平台协议规制及运行为例,可以发现其作为数据共享的主要方案存在不少隐性障碍,易诱发各类反竞争风险,如不正当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抑制创新以及隐私服务降级等。为弥合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与现行法治供给不足间的鸿沟,应由私权模式延展至竞争法治,促进数据共享与数据保护间二元价值的动态平衡,构建以"激励开放与有效保护"相协同,融合政府、平台及第三方多元共治为核心的数据共享系统,发挥竞争法治对规范数据共享的支撑与规范作用。同时,在坚持包容审慎的前提下,依法对平台的数据保护与数据共享施行动态监管,搭建竞争法治下多元主体合作参与的"以数据保护夯实数据共享,以数据共享激励数据保护"的数据共享制度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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