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数据开放共享中的数据权利化问题研究

被引:34
作者
陈俊华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大数据; 数据开放共享; 数据权利化; 衍生数据; 知识产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G201 [信息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50302 ;
摘要
数据权利化是大数据时代数据开放共享的现实需求,能够保障和推动数据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流通和应用。现行法律对此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我国《民法总则》第127条却为此留下了空间。在大数据中,"衍生数据"拥有创造性、无形性、可复制性和非消耗性的特征,并具备财产属性,与知识产权客体特征相吻合。但是,"衍生数据"无法归入现有知识产权客体范畴之中,故需通过法制化方式构建包含标记权、存储权、使用权等具体权利的新型知识产权。而在认定数据权利化主体时,则应倾向于对衍生数据控制主体利益的保护。
引用
收藏
页码:25 / 34
页数:10
相关论文
共 22 条
[1]  
大数据时代.[M].王融.人民邮电出版社.2017, 978-7-115-43919-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M].沈德咏.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
[3]  
民法总则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M].《民法总则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编写组.法律出版社.2017,
[4]  
大数据环境下政府数据开放研究.[M].迪莉娅.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 978-7-5130-2806-6
[5]  
民法原论.[M].马俊驹; 余延满; 著.法律出版社.2010,
[6]  
民法物权.[M].王泽鉴; 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7]  
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M].许春明; 著.法律出版社.2007,
[8]  
知识产权论.[M].郑成思; 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9]  
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M].吴汉东;胡开忠著;.法律出版社.2005,
[10]  
“大数据”应用,不应忽视商品属性.[N].耿挺;.上海科技报.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