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平台的数据报送义务

被引:73
作者
刘权
机构
[1]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网络平台; 数据报送; 个人信息; 数据安全; 比例原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网络平台所控制的海量数据对于确保政府有效履行公共职能日益重要。政府进行宏观的科学决策,实施具体的行政规制和个案调查,都需要网络平台及时报送准确充分的数据。平台同多元社会主体存在普遍的连带关系,平台积极履行数据报送义务,是实现数字经济协同共治的前提条件和促进公共利益的客观要求。但数据报送事项过多、范围过宽、报送程序不健全、报送安全性保障滞后等多种因素的存在,导致平台报送数据存在实践困境。清晰的数据权利归属,是正当履行数据报送义务的前提。数据报送义务不应片面强调公共利益,应通过比例原则合理确定数据报送义务的边界,实现政府、企业、个人等多元主体利益的均衡。数据报送义务的履行,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为了保障数据报送义务实现的有效性与安全性,有必要设置明确的责任约束平台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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