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与民法典的对接

被引:36
作者
陈海嵩
机构
[1] 中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环境法; 民法典编纂; 环境义务; 环境侵权类型化;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030105 ;
摘要
正确处理环境法与民法典的关系,是当前民法典编纂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环境法与民法虽具有紧密联系,但不宜将现行民事立法中的相关环保规定"照搬"纳入民法典。欲实现环境法与民法典的有效对接,需要遵循三个"是否有利于"的标准,体现民法典编纂的前瞻性、本土性和体系性要求作为私权的"环境权"不应作为新型独立权利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权利话语的张扬也不能确保现实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对环境法与民法典对接的"权利路径"加以反思,而环境义务能够为环境法与民法典的对接提供妥适的解释;环境法与民法典对接的宪法依据是国家环保义务,规范基础是公民环保义务。环境侵权是环境法与民法典对接的重点领域,《侵权责任法》第65条和第66条的规定与司法实践存在明显的脱节与背离。环境侵权归责原则应扬弃无过错责任的一元化适用,在类型化的基础上实现精细适用;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需破除"举证责任倒置"的绝对化分配,实现从立法分配到.司法裁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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