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知情权”的主观权利客观化体系建构:解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

被引:29
作者
蒋红珍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 知情权; 主观公权利; 行政诉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新修改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废除"自身特殊需要"作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佐证我国政府信息自由立法面向客观法制度的发展,以及从"知的需要"到"知的权利"的转型。这一改变,除了具体法律适用层面的差别,更重要的是它与"以公开为原则"的基本立场一起,匹配信息公开范围和方式的周延性,尤其是"豁免条款"在布局和事由确定的清晰性,有助于信息公开制度朝向"知情权"意义上的主观权利客观化体系构建,体现开放性政府的发展方向,并有助于完善行政诉权的法释义学基础。对于实践中信息申请过度或者泛滥的应对,可在司法、行政甚至是立法论层面另予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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