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政府与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内容定位

被引:18
作者
王万华
机构
[1] “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 开放政府; 数据开放; 知情权;
D O I
10.13893/j.cnki.bffx.2016.06.002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其他行政公开立法的分工,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公开、行政执法公开等为行政行为中的公开机制,可在行政程序立法中予以规定。修法应当回归《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权利法的法律属性,实现知情权法定,确立公开原则,扩展公开范围,取消限制公民知情权实现的相关机制。修法还应回应互联网时代对开放政府数据提出的立法需求,完善政府数据开放的内部与外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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