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交易的法律基础

被引:12
作者
刘颖 [1 ,2 ]
郝晓慧 [3 ]
机构
[1] 辽宁大学金融安全与法治研究中心
[2] 暨南大学法学院
[3] 辽宁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个人数据; 数字经济; 数据交易; 个人信息保护法; 兼容原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部分人格利益开始商品化。通过强制数据处理者进行信息披露、为数据主体表达隐私偏好提供畅通渠道等方式,可部分解决因个人数据交易市场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对个人信息进行的法律限制和其他限制所创设的匿名的和半匿名的交互空间在一定程度上构成隐私公域,要求在个人数据的私人属性和公共属性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我国个人数据交易一级市场主要为数据处理者与数据主体之间的个人数据的收集关系,二级市场则主要为数据处理者之间的个人数据共享关系。个人数据交易一级市场应遵循告知同意原则,二级市场应遵循合法原则和兼容原则。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4条第2款应修订为“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但与个人信息的初始收集目的兼容的除外。”第22条、23条也应作类似修改。同时,应绝对禁止核心数据交易,相对禁止重要数据、敏感个人数据交易。
引用
收藏
页码:85 / 94
页数:10
相关论文
共 21 条
[2]   数据界权的关系进路 [J].
戴昕 .
中外法学, 2021, 33 (06) :1561-1580
[3]   智能数字化下机器生成数据权益的法律属性 [J].
李晓宇 .
北方法学, 2021, 15 (02) :44-53
[4]   交易模式、权利界定与数据要素市场培育 [J].
田杰棠 ;
刘露瑶 .
改革, 2020, (07) :17-26
[5]   个人信息对价化及其基本制度构建 [J].
郑观 .
中外法学, 2019, 31 (02) :477-498
[6]   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 [J].
王利明 .
现代法学, 2019, 41 (01) :45-57
[7]   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 [J].
程啸 .
中国社会科学, 2018, (03) :102-122+207
[8]   实用主义能走多远?——美国财产法学引领的私法新思维 [J].
熊丙万 .
清华法学, 2018, 12 (01) :129-151
[9]   论人格权商品化 [J].
王利明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3, 31 (04) :54-61
[10]  
西方经济学[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高鸿业,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