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模式、权利界定与数据要素市场培育

被引: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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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杰棠 [1 ]
刘露瑶 [2 ]
机构
[1]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创新发展研究部
[2] 不详
关键词
数据要素市场; 数据交易模式; 产权界定;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49 [信息产业经济];
学科分类号
1201 ;
摘要
数据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已经成为关键的生产要素,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要素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资本、劳动、技术等传统生产要素相比,数据具有非稀缺性、非均质性和非排他性等独特特征。我国各地以多种形式开展了关于数据交易的探索和实践,形成了数据撮合交易和数据增值服务两种主要交易模式,目前来看后者更为有效。由于其本身的复杂性以及权利主体的多元性,数据产权界定在学术界、产业界都还存在较大争议。应坚持"在实践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原则,明确可交易数据的范围,建立全国范围的数据交易法律法规和监管框架,积极培育数据服务新业态,推动我国数据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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