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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在基本权利体系中的展开
被引:48
作者:
王锴
机构:
[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环境权;
主观权利;
新兴人权;
社会权;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9.10.002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环境权的法律规定不足导致学者转向宪法寻找环境权的规范基础。环境权要想成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必须解决其是否属于主观权利、从宪法何条推导而出以及环境权的请求权内容有哪些等三个问题。环境权虽然旨在保护环境公益,但仍可以作为主观权利,一方面,环境权是一种可以由集体成员行使的集体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客观法的再主观化,国家的保护环境义务可以成为公民针对国家的环境保护请求权。环境权作为新兴人权,可以通过解释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的概括性人权保障条款而得出,并遵循人的尊严的认定方法。环境权属于基本权利体系中的社会权,包含两种请求权内容,一是请求国家提供符合人的生存需要的清洁安全的环境,二是基于平等原则,请求共享良好的环境。我国环境权入宪的现实意义在于弥补环境公益诉讼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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