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文明入宪后环境条款的整体性诠释

被引:21
作者
王建学
机构
[1] 厦门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生态文明; 环境人权; 国家环保义务; 部门宪法;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8.09.006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生态文明入宪具有重大时代意义。这种意义的准确阐释不能割裂宪法环境条款的整体变迁,只有借助历史解释方法才能真正理解环境、发展与人权的关系。从内容上看,生态国策、环境人权和国家环保义务构成三位一体的环境规范整体,宜采用体系解释方法实现三者的价值贯通与功能互补,由此,生态文明条款自身的效力与实施也得以强化。有必要探索宪法环境条款的释义学并构建环境宪法,填补环境立法的价值真空并实现环境法的内容统合。目前宪法环境条款主要通过立法得到实施,环境法的立法和解释应充分体现宪法价值,尤其是对环境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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