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元共治的治理结构下,乡村治理的主体拓展至包括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村社会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内的政府、农民、市场、社会等四维治理主体。随着治理环境多样、治理主体多元、治理关系多维,各主体间的利益协调关系也会变得更为复杂。多对利益关系间的交互形成了多种利益矛盾:社区自治与政府管理间的博弈、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抵牾、乡村治理文化与法律规则间的冲突。协调这些利益,单靠法律治理是不够的,需要将软法治理引入到乡村治理的实践中,选择自治、德治、法治相统一的治理价值,进而形成软法治理的双重参与机制、效力约束机制与耦合衔接机制,用以弥合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规制困境,进而推进新时代乡村振兴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