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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上的“公开权”——《民法典》人格标识许可使用规定之解析
被引:33
作者:
温世扬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公开权;
人格标识;
有利解释;
任意解除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的"公开权"并不是一项具体人格权,也不属于一般人格权范畴,而是某些具体人格权特有的一项权能。《民法典》第993条仅适用于"标表型人格权",其他人格权无"许可使用"规则之适用余地。对"姓名""名称"应作广义解释,"其他人格标识"包括声音和形象。人格标识许可使用可采取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使用合同适用"有利解释"规则和"任意解除权"规则有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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