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制度构建

被引:4
作者
于晓
机构
[1]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
关键词
人格标识; 商业利用; 制度构建;
D O I
10.14110/j.cnki.cn-37-1059/d.2018.01.019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中产生的是财产利益,目前我国民事立法缺失这方面的规定。国外对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制度构建已经形成具有代表性的两种模式,即美国的设权模式和德国的扩权模式。我国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制度构建,应立足本国实际,借鉴美国设权模式的有益经验,就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中的权利本体制度、权利许可制度、权利流转制度和权利保护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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