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及其裁判技术——基于对已公布的42个民事指导性案例的实质分析

被引:59
作者
曹志勋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指导性案例; “参照”效力; 裁判文书; 裁判说理; 裁判技术;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6.2 [法院];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通常的在先裁判可能具有说服力和事实上的约束力,指导性案例具有的"参照"效力在性质上则属于独立的制度性效力,是我国在比较法基础上的制度创新。在未来适用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技术上,公布的裁判要点和裁判理由都可以产生"参照"效力,相关法条也不能限制该效力的发生。在与原始案例的关系上,原则上应以指导性案例的公布内容为准,但必要时也可考虑原始裁判。"参照"效力的内容是一项特别说理义务,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表现为法律适用错误、事实认定错误以及司法行政意义上的不当。我国不必采取所谓背离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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