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概括方式之反思

被引:24
作者
孙光宁 [1 ,2 ]
机构
[1]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
[2] 山东大学(威海)法律方法论研究基地
关键词
指导性案例; 裁判要旨; 法律统一适用; 公共政策;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6.04.012
中图分类号
D926.2 [法院];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备受关注的案例指导制度并没有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作为指导性案例核心内容的裁判要旨在概括方式问题上存在一定缺陷。由于裁判要旨的概括需要从具体案情中归纳出抽象规则,对其间程度把握的不准确是裁判要旨概括存在缺陷的基本表现,又可以细分为完全重复现有的法律规定、概括过于具体和过于抽象等类型。造成裁判要旨概括方式出现缺陷的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赋予案例指导制度过多的目标指向,但同时又对其产生的社会效果缺乏准确的预测。要完善裁判要旨的概括方式,在根本上有赖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整体转型。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在保持最高人民法院概括裁判要旨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将案例指导制度的总体进展、具体指导性案例的特点以及法院系统内部的沟通交流等因素引入具体归纳的考量之中,通过这种动态机制来有效概括裁判要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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