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文件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从程序角度完善的必要性。该制度具有特定的程序效力、存在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独立性以及适用于审前与审判阶段的可行性。在符合成立要件之要求的基础上,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应从罪行种类、量刑情节与量刑标准方面进行限定。该制度的启动程序应兼采两大法系优势,保障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将启动阶段扩展至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程序。在该制度的庭审准备程序中,法院可对案件适用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在简易庭审程序中,法院则可对被告人认罪自愿性与明智性进行正式调查,庭审形式可进一步简化。法院应根据量刑建议与量刑指导文件,综合事实与证据作出量刑裁判,并保障被害人的量刑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