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与权利分配刍议

被引:62
作者
李晓宇
机构
[1] 中山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物; 创作工具; 可版权性; 权利分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人与人工智能存在根本性的区别,人工智能本质上属于人类的创作工具,人工智能不具备法律主体的构成要件,缺乏拟制为法律主体的可行性。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的判定,应以"独创性"作为判断标准。在人工智能生成物创作中,人工智能替代或减轻的是人的脑力劳动,人工智能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贡献,不能完全取代和否定人对作品的独创性贡献。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分配,应平衡操作者、设计者、雇主、委托人及相关公众之间等主体之间的利益。人工智能作为创作辅助工具,在一般场合,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于创作者所有。鉴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具备高风险、高投资的特征,在雇主与委托人等投资人参与的特殊场合,其著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投资者是最为经济的一种处理方式。
引用
收藏
页码:31 / 43
页数:13
相关论文
共 37 条
[1]   人工智能时代提出的法学新课题 [J].
王利明 .
中国法律评论, 2018, (02) :1-4
[2]   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权之变 [J].
季卫东 .
东方法学, 2018, (01) :125-133
[3]   版权法上的审美判断 [J].
梁志文 .
法学家, 2017, (06) :143-157+180
[4]   著作权法视角下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 [J].
罗祥 ;
张国安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 32 (06) :144-150
[5]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法保护初探 [J].
刘影 .
知识产权, 2017, (09) :44-50
[6]   论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法律保护 [J].
梁志文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 35 (05) :156-165
[7]   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 [J].
易继明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 35 (05) :137-147
[8]   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 [J].
王迁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 35 (05) :148-155
[9]   署名权主体规则的困惑及思考 [J].
张玲 .
中国法学, 2017, (02) :103-125
[10]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 [J].
熊琦 .
知识产权, 2017, (03)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