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法上的审美判断

被引:25
作者
梁志文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关键词
审美非歧视性原则; 审美判断; 艺术共同体; 审美主观性; 艺术作品;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7.06.012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审美非歧视性"理论认为,由于审美判断的主观性和法官能力的局限性,法官不应对作品作出审美价值上的判断。但是,法官在版权案件中常常不得不进行相关的审美判断,并且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各种审美理论。由于艺术作品的审美判断区分了版权与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维护着版权保护体系的内在协调,除非属于版权法明确规定的非艺术类客体(如软件、数据库等),法院就不得不考虑作品的艺术性或审美意义,为此有必要为法官正确选择合适的审美理论提供理论依据。"艺术共同体"标准是法官选择审美理论的重要依据。"艺术共同体"通过对作品形式、作者和读者的审美解读可以形成一致的审美判断,并体现于作品艺术形式的判断与艺术价值的判断之中。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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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43 / 157+180 +180
页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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