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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稳健型刑法立法观
被引:45
|作者:
黄云波
[1
,2
]
黄太云
[1
,2
]
机构:
[1] 天津大学法学院
[2] 天津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
来源:
关键词:
犯罪圈;
谦抑主义;
法益保护;
人权保障;
D O I:
10.19430/j.cnki.3891.2019.03.004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刑法立法观决定了我国刑法立法今后的发展方向。保守型刑法立法观对宏观的社会背景关注不够,对我国刑法自身之缺陷有所忽视,因而是保守的;激进型刑法立法观忽视了我国的法治基础依然薄弱,人权保障意识仍待加强,刑法结构尚未改变,刑法立法科学性仍需提升等现实问题,因而是激进的。就当前情况来看,在较长一段时期之内,我国仍应当采取稳健型刑法立法观,即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主要目标,兼顾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小幅"扩大"犯罪圈,以满足社会发展的新需求。稳健型刑法立法观要求对刑法的"二次规范"性质予以重点强调,坚持统一刑法典的立法模式,并落实犯罪分层制度,优化犯罪附随后果,以确保刑法对社会生活介入的适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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