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权限的界定与行使

被引:61
作者
刘风景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
关键词
司法解释权限; 立法法; 司法公正; 法律解释;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6.03.011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立法法》修改新增加的第104条,对司法解释的制定主体、启动因由、解释对象、除外情形、解释标准和监督机制等问题作出规定,对司法解释权限重新做了界定。《立法法》第104条蕴含的价值目标主要有坚持和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保司法公正,保障审判独立和严守司法解释权限。最高人民法院应以贯彻实施立法法为契机,依据《立法法》第104条规定,提高司法解释工作的法治化程度。在司法解释的诸形式中,对"规定"来说,实体性的应予废除,程序性的可以保留;"批复"应逐步被指导性案例所替代;"解释"可以保留,但其内容与体例都需改变。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明确《立法法》第104条与《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关系,强化对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加强法律解释,提高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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