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技术与责任法的变迁——以自动驾驶技术为考察

被引:109
作者
冯洁语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2] 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关键词
人工智能; 自动驾驶; 强制保险; 驾驶人责任; 产品责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4 [公安管理法令];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602 ; 030107 ;
摘要
自动驾驶技术(人工智能驾驶技术)是人工智能技术在汽车领域的最新运用,是技术发展的趋势。与此种技术变化相适应,自动驾驶机动车引发事故的民事责任同样发生了变化。从中短期来看,技术的变迁并未动摇机动车责任的构造,仅使得自动驾驶系统的生产者具备了驾驶人的属性,尚属于解释论可解决的领域。从长期来看,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有替代机动车责任的趋势。此种趋势并不合理,削弱了对受害人的保护,并且此种削弱直接源自于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28、31条的不合理性。应当通过强制保险、机动车责任和产品责任的协调,合理分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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