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利冲突视角下网络虚假、诽谤性有害信息的范围判定

被引:9
作者
尹建国
机构
[1]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网络虚假信息; 网络诽谤信息; 基本权利冲突; 法律范围; 利益衡量;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D924.3 [分则]; D922.14 [公安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4 ; 030602 ;
摘要
判定网络虚假、诽谤性有害信息的法律范围,涉及表达自由权、名誉权、监督权、隐私权等多种权利间的冲突问题。判定网络虚假、诽谤性有害信息不能根据权利位阶次序理论得出一劳永逸的判定标准,个案中的利益衡量是具备正当性和可操作性的方案。在进行利益衡量和具体判定时,一是要根据网络信息属事实陈述还是意见表达,区别适用“真实如否”“合理查证”“合理评论”与“真实恶意”判定标准;二是要根据信息指涉对象,对公共人物和非公共人物、法人与自然人分别课以程度不同的容忍义务;三是要根据信息侵犯的利益属于特定私益还是不特定社会秩序,准确界定信息危害后果。长远来看,设计更为明确细化的法律规则和司法解释条款,辅之以制定行政解释基准、发布指导案例等方式,是统一勘定网络虚假、诽谤性有害信息法律范围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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