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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体系效应之辨识
被引:32
作者:
黄忠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
来源:
关键词:
人格权;
自然权利;
宪法基本权;
人格权法定;
人格权商业化;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就终极意义而论,说人格权为宪法权利抑或民事权利均属不当。但自实证法而言,究竟是由宪法,还是由民法来规定人格权,这只是一个法律分工问题,并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只要我们继续采取立法导向的规范化思路,则人格权的民法化就是必要的。自然人对其人格要素享有支配权,并且在现代社会中,人格权的商业化倾向也使得人格权与自然人间发生了主动分离,这就说明人格权已经不能再寄居于自然人编了。从《侵权责任法》的定位和人格权的特征及其现实需求来看,人格权法也不宜为《侵权责任法》所涵盖。因此自体系而言,未来我国的民法典应当继承《民法通则》的传统,坚持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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