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疑难问题研究

被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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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宗文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认罪; 认罪认罚; 从宽; 刑事速裁;
D O I
10.19430/j.cnki.3891.2017.03.007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的强调,以推动自首、立功等从宽制度更好地实施,不是在现有从宽基础上再予以额外的从宽。除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对选择刑事速裁或其他简化程序的被追诉人,应以独立的实体性从宽措施补偿其程序保障的减损。补偿力度应与程序简化程度成正比。应限制被害人谅解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影响力,其不应作为选择刑事速裁或其他简化程序的影响因素;在刑罚适用上,应拒绝被害人绑架司法的行为。从被追诉人能力、辩护人能力与尽职情况及律师独立辩护理论的妥当性考虑,律师无权否定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律师异议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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