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行政处罚的归责原则

被引:21
作者
尹培培 [1 ,2 ,3 ]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3] 江苏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关键词
网络安全法; 行政处罚; 主观归责; 归责路径;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18.06.006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基于网络平台表达机制的特殊性,《网络安全法》以"发现违法信息"为前提课予运营者以网络安全监管处置义务,确立了主观归责原则,要求网络安全行政处罚以运营者具有"主观过错"为前提。实践中,由于惯常的专项治理逻辑以及对《网络安全法》所承载的积极促进目的的忽视等因素,行政机关在对运营商是否违反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界定过程中,并未将法定的主观要素考虑在内,导致了处罚行为的随意性,对于未来秩序之可控性的过度追求也弱化了法治的约束。基于网络安全保护之实效性与网络法治秩序之平衡,应当通过"区分信息种类和内容"建构主客观相结合的归责路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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