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数据开放的立法路径

被引:64
作者
刘权
机构
[1]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政府数据开放; 大数据; 个人信息; 数据治理; 数字经济;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在数字时代,通过政府数据开放释放"数据红利",有利于加速形成高效流通利用的数据要素市场。在国家层面进行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立法,是加快政府数据开放进程、保障数据开放规范性、减少数据开放地方分散立法弊端的客观需要。中国政府数据开放中央立法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对于立法模式,短期内可以由国务院先行制定《政府数据开放条例》,时机成熟时制定《政府数据开放法》。在立法理念上,应注重数据开放效率与安全的平衡。在立法结构上,应以开放全过程为主线,以开放核心环节为重心。对于立法核心制度,需要明确政府数据开放范围与标准,建立数据开放保密审查和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规范数据开放平台建设与管理,明晰政府数据开放的法律责任,以不断优化数字经济营商法治环境,实现数据强国。
引用
收藏
页码:92 / 102
页数:11
相关论文
共 27 条
[1]   网络平台的公共性及其实现——以电商平台的法律规制为视角 [J].
刘权 .
法学研究, 2020, 42 (02) :42-56
[2]   论政府数据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 [J].
王万华 .
财经法学, 2020, (01) :13-24
[3]   论私人的政府数据使用权 [J].
吕富生 .
财经法学, 2019, (06) :24-35
[4]   政府数据开放的概念及其范围界定 [J].
薛智胜 ;
艾意 .
财经法学, 2019, (06) :13-23
[5]   论政府数据开放环节立法 [J].
肖卫兵 .
财经法学, 2019, (06) :3-12
[6]   论网络平台的数据报送义务 [J].
刘权 .
当代法学, 2019, 33 (05) :3-12
[7]   地方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发展模式及影响因素分析 [J].
张廷君 ;
曹慧琴 .
电子政务, 2019, (04) :109-121
[8]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商业利用及其应对 [J].
高秦伟 .
环球法律评论, 2018, 40 (04) :135-151
[9]   论作为消费者的数据主体及其数据保护机制 [J].
孙南翔 .
政治与法律, 2018, (07) :21-34
[10]   政府开放数据和个人隐私保护:加拿大的例证 [J].
邹东升 .
中国行政管理, 2018, (06) :7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