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立法模式

被引: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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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卫兵
机构
[1] 上海政法学院
关键词
大数据; 政府数据开放; 政府信息公开; 立法模式;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大数据时代的信息社会,提出了政府数据开放的新要求。而政府数据开放立法,必将极大促进信息的开放共享、政府的治理革新与资源的高效利用。目前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立法仍处在探索阶段,对政府数据开放范围和数据共享流程等基本问题,尚缺乏理论共识。因此,启动政府数据开放立法,首要的问题即合理选择符合我国实际的立法模式。目前,国际上存在修改信息公开法、制定政府数据开放专门法、修改信息公开法与制定专门法相结合的三种立法模式。比较而言,我国在修改信息公开法的同时,探索制定政府数据开放专门法应当是可行选项。当前,应当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的有利契机,为政府数据开放预留或者提供涉及政府数据定义、开放方式和开放例外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接口和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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