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刑法观的问题及其克服

被引: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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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黎宏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积极的一般预防; 刑事立法; 行为规范; 裁判规范;
D O I
10.13519/b.cnki.nulr.2020.04.001
中图分类号
D92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在积极的一般预防论的影响之下,频繁地修法,扩大刑法处罚范围已经成为我国刑事立法领域的常态,由此引起了对于刑法工具化、处罚界限模糊化、过度干预人们生活的担心。有这种担心是正常的、可以理解的,可以利用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在一定范围内分离的现象对其进行克服。即在当今复杂多元的社会生活场景下,在立法阶段,积极地设置生活规则,管控风险;但在裁判阶段,通过司法专业人员基于法治理性的判断,对作为行为规范的刑法条文进行合理解释,从而将积极的刑事立法对人们生活的过度干预消除或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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