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主体——以立法为中心的考察

被引:22
作者
林彦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
自然资源; 国家所有权; 立法形成; 央地关系;
D O I
10.19375/j.cnki.31-2075/d.2015.02.002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D923.2 [物权]; D92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30105 ; 030108 ;
摘要
已有有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无论是私权说、公权说、还是公私混合说,都是在"国家-社会"二元的框架中所得出的结论。同时,这些理论更侧重于从应然角度进行立论。然而,它们也面临着难以被立法实践证成的困境。对国家所有权真意的探寻离不开对立法本意的解释。事实上,在立法形成的过程中,国家所有权行使主体的确定成为最重要的命题。这不仅涉及全国人大与国务院的横向分权,同时更涉及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分配。因此,其本质上是国家机关间的权力协调,尚未越出公权力的范畴。立法形成的结果是确认和强化国务院对自然资源的控制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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