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中关于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的规定,仅针对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而言,并未对一般公民尤其是失独公民就其或者其子女遗留下来的冷冻胚胎行使监管、处置权作出禁止、限制性规定。医疗机构缺乏充分依据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在现行法律法规对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考虑到司法救济的终局属性,人民法院不能拒绝裁判,应当承担特定的司法责任。在人体冷冻胚胎监管权、处置权归属的问题上,应充分考虑胚胎处置权利的特殊性,结合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等情理交融因素,在不违背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作出契合法理精神的判决。法院判决本身在性质上只是对于作为客观物质存在的胚胎之权属纠纷进行确权,而确权之后非法代孕的风险已经超出法院裁判的应有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