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开的个人信息处理的法律规制

被引:60
作者
程啸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公开的个人信息; 信息处理; 告知同意; 民法典; 个人信息保护法;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220511.003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公开的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自行公开的个人信息以及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我国法律没有将公开的个人信息排除在个人信息之外,而是在兼顾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基础上,对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了专门的规范。《民法典》第1036条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27条分别从免责事由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角度对于公开的个人信息处理作出了规范,二者相互补充,合力实现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协调。处理者只有合理处理公开的个人信息,才无需取得个人的同意,且免于承担民事责任,但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其告知义务并不当然免除。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必须是合法的并且是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的,对合理与否的判断应当依据必要原则与目的限制原则在权衡不同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尤其是要考虑个人信息的公开目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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