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对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是否创设算法解释权和算法解释权的属性界定仍有争议,有必要重新检视。通过考察算法解释权的基本权利构造,发现其存在权利内容不完整、适用范围不明确、行使程序未建立等问题,权利内容不完整又表现为解释内容缺失、解释标准不完善,由此导致算法解释权在欧盟法律框架下难以有效实施。算法解释权的本土化又将面临可行性、可欲性与必要性的三重困境。我国可以探索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实施算法规制的路径,不仅契合我国大数据、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政策,赋予算法技术良性发展的空间,而且可以节省新兴权利实施的经济社会成本,不失为一种理性务实的算法治理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