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的权利配置

被引:2
作者
张俊发
机构
[1] 景德镇陶瓷大学,法学系
关键词
大数据; 个人数据; 权利配置; 数据利用行为; 隐私政策;
D O I
10.19366/j.cnki.1009-055X.2021.05.007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人格性与财产性特点使其既需要保护,也需要共享流通。在保护方面,个人数据应进行权利的静态配置,并将权利配置给个人数据主体而非数据平台。静态配置的方式可以以行为作为核心体系构建权利保护体系。在共享流通方面,权利的动态配置是实现该目标的重要方式,其主要是数据平台企业与个人数据主体所签订的隐私政策。隐私政策在实现共享数据方面有着灵活性,也应受到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立法者需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数据保护法》以构建相关制度,同时完善隐私政策规则,最终实现个人数据保护与共享流通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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