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法律规制——以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双重外部性为分析视角

被引:22
作者
胡朝阳
机构
[1] 东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关键词
大数据; 个人信息处理; 双重外部性; 大数据悖论; 法律规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既引发数据安全风险等负外部性,也会带来分享经济价值实现等正外部性,"大数据悖论"现象揭示了双重外部性成因。基于"外部性内在化"原理赋予信息主体以个人信息权并赋予数据控制者以大数据财产权虽有助分别规制其双重外部性,但网络大数据背景下其双重外部性规制彼此交互影响而面临两难困境。法经济学关于"损害之相互性"理论证立了基于"风险导向理念"规制个人信息处理以破解其两难困境的经济逻辑。大数据产业发展有赖个人信息处理的"外部性外部化"而实现分享经济。法经济学关于"公地喜剧"理论证立了基于"外部性外部化"规制个人信息处理而满足大数据产业发展需要的经济逻辑。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制有赖从"压制型法"到兼及"回应型法"的理念转换,从"外部性内在化"兼及"外部性外部化"的机制并举,从数据资源权利配置兼及数字技术权力干预的措施协同,实现大数据产业创新与个人信息安全的有机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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