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数据的静态与动态融合的私法保护

被引:5
作者
王鹏鹏
机构
[1]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个人数据; 人格属性; 财产价值; 私法保护;
D O I
10.13734/j.cnki.1000-5315.2019.05.011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个人数据私法保护的冲突在于隐私权尊重和财产价值发挥,其中隐私权主要保护个人数据的人格属性,财产价值的发挥则是鼓励个人数据的合理流动。个人数据私法保护的目的是实现数据的合理流动和数据使用安全。个人数据私法保护的范式是以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展开,其中财产规则是对个人数据财产价值的事前确认,而责任规则是通过事后的惩罚调整机制达到保护个人数据的目的。个人数据的私法保护应该寻求构建静态与动态相融合的保护模式。个人数据的静态和动态融合的私法保护模式,不仅有助于保护数据人格属性,而且更有利于激发个人数据的经济价值。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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