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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权的基本范畴
被引:204
|作者:
叶名怡
机构:
[1]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权;
权能;
知情同意权;
删除权(被遗忘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个人信息有多种分类学,从规范性角度可将其分为敏感信息和一般信息,二者差异因数据画像技术而缩小,但仍是法律上最重要的分类。个人信息属于人格要素,其内涵明确,外延清楚,可为他人行为设定禁区,可以成为一项具体人格权。但该权利属于绝对权,而非支配权,承认个人信息权并不会带来信息交流停滞。个人信息权兼含财产利益,它是数据财产权的前提和基础。个人信息权以知情同意权为基础,可衍生出访问权、可携带权和收益权等积极权能,同时具有更正权、限制或反对处理权以及删除权(被遗忘权)等消极权能;这些都只是个人信息权的权能,本身并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权利。民法典应当完善个人信息权的权能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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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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