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问题及法律救济

被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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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鞠晔 [1 ]
凌学东 [2 ]
机构
[1]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
[2] 不详
关键词
大数据; 网络消费者; 个人信息; 侵权; 救济;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16.11.006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用于识别信息主体,宜将其作为人格保护,并充分认识其具备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双重属性。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权能主要有管理权、许可使用权、收益权。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侵权依行为表现区分为第三方窃取,信息管理者非法收集、泄露、不当保留,非法交易,侵扰式利用等。利用个人信息衍生的侵权行为依侵害客体属性区别对待。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下,民事救济可采用加害人承担单方侵权责任、网络侵权共同责任,有约定的,信息主体可选择主张违约责任;亦可采用刑事救济,或由信息化、电信、工商部门进行行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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