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三权分置的经济改革思想在法律上应体现为以下结构:集体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之上为农户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农户在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为其他经营主体设定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权"这一政策术语实际上就是我国实定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三权分置之下,土地承包权带有明显的身份属性,只有本集体成员才能取得,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语还涵盖了以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市场化土地利用权,实有重构的必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法律上应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有较长期间,并借由登记制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至本集体的每个农户。在完善土地承包权权能的政策导向之下,修改现行法时应明确承包农户就其土地承包权的出租、入股、转让、抵押等处分权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