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实现

被引:204
作者
蔡立东 [1 ,2 ,3 ]
姜楠 [1 ]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2]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3] 吉林大学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关键词
农地三权分置;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户承包权; 土地经营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321.1 [土地问题];
学科分类号
1204 ; 120405 ;
摘要
农地三权分置是中国特色现代农地制度的核心,是我国农地权利制度改革的既定选择,旨在实现农地规模化经营,破解农地融资困境,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农地三权分置政策向可运作的法律实现机制转化,应当以坚持农地集体所有权为前提,以稳定农地既有法权关系为基础,以农地权利财产化为指向。中央农地政策上的农户承包权即为现行法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派生出土地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权利行使的用益物权发生逻辑,土地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行使其权利而设定的次级用益物权,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法构造为"用益物权—次级用益物权"。在解释论层面,囿于物权法定原则,土地经营权原本并非物权,但其设定一经登记,即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并受侵权责任法保护。在立法论层面,未来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将土地经营权上升为法定的用益物权,进而实现土地经营权的法定化。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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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02 / 122+207 +207
页数: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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